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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他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济南胜乐福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济南胜乐福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他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珺,局长。被执行人济南胜乐福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济南胜乐福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市中)质监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胜乐福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的(市中)质监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