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海水与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杨宝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张花兰、李东生、马爱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水(曾用名李红伟),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于强,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法定代表人:陈吉起,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负责人张怀忠,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宝成,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齐璨,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花兰,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李东生,男,1945年10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马爱莲,女,1948年10月4日出生,现住郑州市。申请人李海水与被执行人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杨宝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张花兰、李东生、马爱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海水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已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履行各自公司义务,即分别给付申请人91992.48元和19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案件查询单、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信息、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