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武薇与方立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薇,方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武薇,女,汉族,1990年10月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方立明,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武薇与被执行人方立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方立明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中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更名过户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不属于法院执行立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武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