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明松与江荣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松,江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松。被执行人江荣生。申请执行人张明松与被执行人江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明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