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董建国与董小丽、成占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董建国,退休职员。被告董小丽,农民。被告成占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国与被告董小丽、被告成占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国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建国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张新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