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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义贤与宋本龙、苏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354-1号原告:周义贤。被告:宋本龙。被告:苏成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义贤诉被告宋本龙、苏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义贤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成霞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被告宋本龙、苏成霞的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义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苏成霞银行存款55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宋本龙、苏成霞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爱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