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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玉坤与被执行人申利、申永明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坤,申利,申永明,尹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马玉坤,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申利,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申永明,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尹纯芝,女,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玉坤与被执行人申利、申永明、尹纯芝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高修文审判员  邢凤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