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涛与王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王会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陈涛。被告王会莲。原告陈涛与被告王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四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会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涛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3年9月份,因被告信用卡被冻结无法使用,原告给被告打电话向原告借了2万元钱,说是补办银行信用卡使用。因双方是朋友,原告借了被告2万元现金,同时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事过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此款。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会莲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以偿还信用卡欠款。原告当日借给被告现金2万元,并口头约定2-3天内还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原告提交户名为王会莲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用以证明欠款是用于归还此信用卡的欠款。原告提交原、被告签订的证明一张,内容为:“王会莲欠陈涛还卡费贰万元(20000元)2013.9.29借款人:王会莲”。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存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时偿还借款。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会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涛欠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会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