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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志森与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森,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李志森。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化兵。被告杨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森与被告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雷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人民陪审员  吴立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