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志森与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森,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李志森。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化兵。被告杨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森与被告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雷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人民陪审员 吴立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