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张春凤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凤,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575号原告张春凤,女,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亭,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郭斌,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凤与被告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春凤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