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张春凤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凤,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575号原告张春凤,女,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亭,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郭斌,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凤与被告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春凤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