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5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万阔与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阔,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554号原告马万阔,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二里23号楼一层商业03号。法定代表人陈显锋,董事长。原告马万阔与被告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万阔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万阔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阔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