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瑶与谌志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瑶,谌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004号申请执行人陈瑶。被执行人谌志高。申请执行人陈瑶与被执行人谌志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陈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谌志高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谌志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9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