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593号原告周某某,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