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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593号原告周某某,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