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屈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屈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屈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