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屈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屈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屈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