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冀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冀付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贤,该单位职工。被告:冀平,龙王庙地税分局职工。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敬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敬坤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桃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