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与彭桂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负责人:区思涛,主任。被执行人:彭桂茂。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彭桂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茂高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桂茂应偿还借款本金337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加倍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988元、邮递费120元,由被执行人彭桂茂负担。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信、房产、国土、车管、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陈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陈 文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