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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姜贤章与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贤章,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999号原告:姜贤章,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3号。法定代表人:崔正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远飞,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27号。法定代表人:刘尚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东、王月,系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贤章与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佳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戈、人民陪审员赵欣仁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贤章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贤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473.5元,由原告姜贤章承担。审 判 长  彭佳妮人民陪审员  康 弋人民陪审员  赵欣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