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亚青申请执行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青,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24号申请执行人:张亚青,女,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海龙,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亚青与被执行人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海龙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海龙所有的汽车一辆。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提出。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旭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