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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亚青申请执行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青,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24号申请执行人:张亚青,女,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海龙,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亚青与被执行人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海龙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海龙所有的汽车一辆。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提出。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旭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