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邓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邓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代表人:高铁兵,行长。被执行人:邓建雄,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815。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建雄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截至2013年10月24日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90180.22元;被执行人邓建雄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3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抵押物粤C×××××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邓建雄负担案件受理费215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19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