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某、刘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甲,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鱼刑初字第6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同年7月15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1972年7月2日于广西柳江县,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7月15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7月15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2015)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甲、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刘某甲、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中旬至2015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刘某甲、张某合谋后,在柳州市鱼峰区XX路某小区XX号门面内,以营利为目的、筹集资金做庄家,以“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作为赌博输赢的依据,开设赌场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4月23日21时许,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XX路某小区XX号门面内,被告人刘某甲、张某在接受赌博者下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二十三名参与赌博人员、赌资人民币6843元、用于统计赌博单数及金额的电脑一台。2015年5月2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鱼峰区XX路某小区X栋X单元X室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刘某甲、张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如下经庭审质证、查实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账本,调取证据清单,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南站营业厅出具的证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出具的客户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综合部出具的证明,租赁合同,证人董某、覃某甲、覃某乙、卢某甲、刘某乙、谭某、罗某甲、王某甲、朱某、罗某乙、曾某、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何某、卢某乙、韦某甲、黄某乙、甘某、韦某乙、杨某、余某、柯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乙、陈某、董某、覃某甲、覃某乙、卢某甲、刘某乙、谭某、罗某甲、王某甲、朱某、罗某乙、曾某、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何某、卢某乙、韦某甲、黄某乙、甘某、韦某乙、杨某、余某、柯某的证言,证人陈某、黄某乙、韦某甲、杨某、罗某甲、谭某、王某甲、李某乙、黄某甲、曾某、余某、刘某乙、柯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刘某甲、张某的供述,被告人周某、刘某甲、张某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刘某甲、张某的户籍证明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甲、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甲、张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共同筹集资金做庄家并平分利润,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刘某甲、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周某、刘某甲、张某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周某、刘某甲、张某适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鸡喇责任区刑侦大队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鼠标键盘一套、赌资人民币684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青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