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口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明高申请执行郑仕宣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高,郑仕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口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高,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仕宣,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明高申请执行郑仕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现本院对被执行人郑仕宣的房产正进行拍卖程序,因拍卖郑仕宣的房产尚需一定时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法院处理完毕郑仕宣的房产后,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5)金口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法院处理完毕被执行人郑仕宣的房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大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