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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江某甲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江某甲。法定代理人江某乙。委托代理人袁琛丽,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某,台湾省日用杂货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常务理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甲与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江某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肖应友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潘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聂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