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正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正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区丁字镇北城天籁小区1栋一单元B101室。法定代表人黄开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员,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远武,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正刚,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正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正刚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元,由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健成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人民陪审员 谭厚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虢江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