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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执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章长有、程燕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执字第00013-1号申请人: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法定代表人:裴晓春,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章长有,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被执行人:程燕,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章长有、程燕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核实,发现其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石征决(20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被执行人章长有、程燕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王 跃 进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