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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魏建涛与张卫东、陈宪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涛,张卫东,陈宪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835-2号原告:魏建涛,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海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东,职工。被告:陈宪立,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涛与被告张卫东、陈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建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宪立的鲁R×××××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魏建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宪立的鲁R×××××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戴金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