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8年2月18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高台县人。被告陈某,女,汉族,1983年4月28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高台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