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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8年2月18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高台县人。被告陈某,女,汉族,1983年4月28日出生,农民,甘肃省高台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