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迎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192号罪犯董迎超,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2006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咸秦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迎超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咸刑终字第000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提请,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安中刑减字第00107号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迎超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3个,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迎超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努力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本院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当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董迎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但其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迎超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3日止,原判并处罚金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