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东商初字第19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陈勇、邢善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勇,邢善义,马亚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960-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民安东路342号。代表人:胡德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必盈,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陈勇,职业不明。被告:邢善义,职业不明。被告:马亚萍,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陈勇、刑善义、马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对被告陈勇、刑善义、马亚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方 红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苏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