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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栗见国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见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见国,男,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曾因盗窃,于2010年7月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栗见国年满六十周岁又有疾病,所外执行;曾因盗窃,于2012年6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2年6月1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第三起盗窃行为,于2015年5月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见国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岫森、代理检察员张冠英、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见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见国于2015年4月至5月期间,多次窜入四平市铁西区实施盗窃。1.2015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栗见国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脑科医院南门内右侧铁柱旁的灰色富士达牌自行车盗走。该车已返还给被害人孙某某。2.2015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栗见国将被害人王某锁放在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脑科医院西门栏杆上的黑色飞鸽牌自行车盗走。被告人栗见国以2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赃款被其挥霍。3.2015年5月4日中午,被告人栗见国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四平市中心医院后身工地住房门口的红色跑狼牌自行车盗走。被告人栗见国以1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栗见国于2015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栗见国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盗窃现场监控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栗见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栗见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栗见国在本市铁西区仁兴街吉林省脑科医院南门右侧,采用钥匙开锁、车梯撬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孙某某(女,61岁)灰色富士达牌自行车一辆(未作价)。赃物已返还被害人。2.2015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栗见国在本市铁西区仁兴街吉林省脑科医院西门,采用车梯撬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男,52岁)黑色飞鸽牌自行车(无法作价)一辆。赃物未起获。3.2015年5月4日中午,被告人栗见国在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后侧,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施某某(男,16岁)红色跑狼牌自行车(无法作价)一辆。赃物未起获。被告人栗见国于2015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栗见国妻子代替栗见国退赔王某某(被害人施某某祖母)人民币500元,王某某对栗见国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为2015年5月20日匿名报案。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实被告人栗见国系被动到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栗见国的身份信息。4.四劳字(2010)第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10年7月1日,被告人栗见国因盗窃自行车被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栗见国年满六十周岁又有疾病,所外执行。5.西公(仁)决字(2012)第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6月7日,被告人栗见国因盗窃自行车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6.四劳字(2012)第5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栗见国因盗窃自行车被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7.铁西区公安分局西公(地)行罚决字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栗见国因2015年5月4日盗窃四平市中心医院1号楼后身工地房门口的一辆红色自行车,于次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执行期限自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20日。8.盗窃现场录像光盘,证实报告人栗见国盗窃自行车的具体情形。9.辨认笔录及照片,综合证实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栗见国辨认出中心医院右后侧工地厂房门前是其2015年5月4日盗窃自行车的地点,脑科医院南门右侧是其2015年4月下旬盗窃自行车的地点,脑科医院西门左侧是其2015年5月初盗窃自行车的地点。10.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仁兴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告人栗见国盗窃的自行车没有追赃回来,无法作价。11.收条、谅解书及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综合证实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栗见国妻子代替栗见国退赔王某某(被害人施某某祖母)人民币500元,王某某对栗见国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1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实孙某某是脑科医院的工作人员。2014年4月30日9时许,孙某某发现其停放在医院北大门的富士达26斜梁女士自行车丢失,遂报警。孙某某同事在看盗窃视频时,认出盗窃自行车的人姓贾,后孙某某邻居找到盗窃自行车的人的弟弟,之后车就找回来了。13.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5年5月3日16时50分许,王某将黑色飞鸽牌斜梁自行车停放在铁西区仁兴街脑科医院西门栏杆上,19时30分许发现自行车被盗。14.被害人施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5月4日7时许,施某某将红色跑狼牌变速自行车停放在中医医院1号楼后身的工地房门口。17时许发现自行车被盗。该车是2013年11月份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的自行车店以880元的价格购买的。15.被告人栗见国供述,证实2015年栗见国共盗窃自行车三次。第一次是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上午7时左右,栗见国从英雄广场回家时路过吉林省脑科医院,见南门右侧柱子上锁着一辆灰色富士达牌26号自行车,车子上了两道锁,一道插锁,一道钢索。栗见国便用其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将钢索打开,用车梯子将插锁别开。后将车骑回家。一天后栗见国的弟弟栗见波找到栗见国,称该自行车是其朋友的,并将自行车骑走,还给被害人。第二次是2015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栗见国在脑科医院旁发现道边铁栅栏上锁着一辆黑色斜梁自行车。栗见国便将车梯子用手掰下来,用车梯子将锁撬开,后将车骑回家。第二天栗见国在南湖附近的二手车市场以2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一名男子。第三次是2015年5月4日中午,栗见国在四平市中心医院后侧发现工地房门口停放着一辆红色斜梁变速车,栗见国便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将钢锁打开。后在南湖附近的二手车市场以1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名男子。以上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栗见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自行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见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栗见国主动退还第一起盗窃犯罪中的赃物,其家属代为退赔第三起盗窃犯罪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可对被告人的此二起盗窃行为从轻处罚。被告人栗见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见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天舒审 判 员  张英男人民陪审员  刘燕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宝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