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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子良与宋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良,宋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王子良,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执行人:宋承田,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3)周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王子良的申请,于2015年8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子良与被执行人宋承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3)周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