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亿人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等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亿人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卫,胥善芳,王仁勇,王亚南,金丙圣,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83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83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上海亿人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徐卫,男,1966年9月22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胥善芳,女,1967年11月21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仁勇,男,1968年8月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王亚南,女,1984年12月11日生,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被执行人金丙圣,男,1970年10月15日生,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述徐卫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05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上海亿人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与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9496.50元,徐卫等其余被告则对此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上述被告均未履行,原告遂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亿人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胥善芳、王仁勇、王亚南、金丙圣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卫、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除由他案已查封的房产外,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确切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0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淑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