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覃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覃某。被告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卢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献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