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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覃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覃某。被告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  卢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献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