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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运军,袁尚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尚梅,赵运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50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604-1。法定代表人高仲。委托代理人包燕,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袁尚梅,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赵运军,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运军,袁尚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