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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万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昌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海燕,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万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万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