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马云申请执行云南普洱天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云南普洱天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马云。被执行人云南普洱天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马云申请执行云南普洱天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劳人仲案字(2014)第5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纪群会母亲黄云美及纪群会儿子马林坤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生活困难补助7722元(每人每月351元,共11个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马云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云南普洱天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9日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4)第511号仲裁裁决书关于由被执行人云南普洱天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纪群会母亲黄云美及纪群会儿子马林坤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生活困难补助7722元(每人每月351元,共11个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世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