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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亚帆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帆,男,1989年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7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刘亚帆驾驶豫��*****小型轿车沿省道21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4KM+690M处时,与同方向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石某某、勾某某、詹某及刘亚帆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刘亚帆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于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民事审判庭调解,已与被害人詹留成近亲属及被害人石某某、勾某某、詹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亚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户籍信息、身份信息、无前科证明、驾驶证、行驶证、(2015)祥民初字第1294、1295、1465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勾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亚帆的供述;5、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笫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焦志强审 判 员  郭庆霞助理审判员  樊利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