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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欧建中与大足县兰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建中,大足县兰家湾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194号原告:欧建中,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波,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足县兰家湾煤炭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0384171-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法定代表人:王安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建中诉被告大足县兰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欧建中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欧建中负担。审 判 长  张存春人民陪审员  肖中福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