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1126号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思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得,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1元,诉讼保全费4380元,由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石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亭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