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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08号原告汪某某,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何某某,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