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08号原告汪某某,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何某某,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