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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于尊安与肖运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尊安,肖运先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于尊安,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天辉,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先进,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运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尊安诉被告肖运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尊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尊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尊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尊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