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于尊安与肖运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尊安,肖运先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于尊安,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天辉,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先进,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运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尊安诉被告肖运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尊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尊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尊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尊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