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伟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少林。被告:林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凯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