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心之缘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彩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彩凤,安庆心之缘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彩凤,住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汪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心之缘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素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志艳,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彩凤与被上诉人安庆心之缘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彩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汪雷,被上诉人安庆心之缘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素萍及委托代理人邹志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金 京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