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何翠兰与被告马先玲、周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翠兰,马先玲,周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32号原告何翠兰,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华,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先玲,女,1963年8月7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周兰玲(曾用名周兰亭),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何翠兰与被告马先玲、周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原告在诉状中所列两被告的住所地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两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两被告应诉,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翠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