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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熊奇与安徽东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奇,安徽东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08号原告:熊奇,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东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汪刚,总经理。原告熊奇诉被告安徽东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奇诉称: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安徽东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肥东元瞳镇旗下的马术中心宾馆从原告处购买一次性用品,当时双方约定,先支付一定定金,然后货到后一个星期内无条件付款,但至今为止,该公司就是不支付剩余货款。截止2014年1月29日止,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宾馆用一次性用品共计3845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派出所协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只支付1845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宾馆一次性用品款2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5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协议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数额待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东俊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东俊公司系2010年11月5日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体育用品及器材、服装、鞋帽、马术用品及用具与配饰销售。被告东俊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熊奇购买一次性用品,2014年1月29日,被告东俊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一次性用品计人民币贰万元整。以上由财务账目为准,付款于2014、5、1号前支付,如不支付按月2%利息支付”,并加盖公司公章。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熊奇举证所提供的证据,原告熊奇与被告东俊公司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熊奇已履行供货义务,现要求被告东俊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熊奇要求被告东俊公司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东俊公司明确在欠条上约定“付款于2014、5、1号前支付,如不支付按月2%利息支付”,该利息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东俊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现原告熊奇主张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2%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东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奇货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安徽东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