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尉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300号申请执行人尉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尉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2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本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500元,执行费29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街支行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街支行的账户2710112401109000912051的全部存款;划拨后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