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大均、钟茂琼等与阿西达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均,钟茂琼,阿西达哈,瓦其布都惹,赵俊杰,海尼果衢,毛云川,成都市缤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成都市缤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刘大均,男,汉族,1958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钟茂琼,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筱冬,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阿西达哈,男,彝族,1992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瓦其布都惹,男,彝族,1993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被告赵俊杰,男,彝族,1992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被告海尼果衢,男,彝族,1992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毛云川,男,彝族,1992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成都市缤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号。法定代表人樊刚。委托代理人祝晓珂,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缤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平。委托代理人祝晓珂,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刘大均、钟茂琼与被告阿西达哈、瓦其布都惹、赵俊杰、海尼果衢、毛云川、成都市缤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成都市缤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都市缤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成华区法院不具有法定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数个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成都市成华区,侵权行为地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相关刑事案件也是由锦江区公安分局处理。虽然,本案的原告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阿西达哈在2013年3月23日案发后被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挡获,于2014年1月9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被告阿西达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且服刑超过一年,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被告成都市缤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成都市缤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