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颜燕平与何柳珍、郭茂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燕平,何柳珍,郭茂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燕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柳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茂华。上诉人颜燕平因与被上诉人何柳珍、郭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燕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颜燕平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燕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25.5元,减半收取为362.75元,由上诉人颜燕平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颜燕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潮声审 判 员 聂 效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全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