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0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关福强与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福强,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3447号原告:关福强。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岭,系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关福强与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福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