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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戴振伟与官火招、曹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振伟,官火招,曹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戴振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官火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毅军,福建京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锦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毅军,福建京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振伟与被告官火招、被告曹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振伟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官火招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曹锦明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振伟诉称,2013年8月4日,被告官火招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由被告曹锦明担保,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由被告官火招出具一张借条,被告曹锦明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原告当日支付现金1万元给被告官火招,并于次日通过朋友王晖转账19万元(分为5万、5万、5万、4万四笔)给被告官火招指定账户。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未还款。因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官火招、被告曹锦明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条上的签名确实是两被告所签,手印也是两被告所摁,但是双方约定借款应汇入被告官火招指定账户,被告官火招未收到原告转账的借款2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被告官火招向原告戴振伟借款20万元,该借款由被告曹锦明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官火招、被告曹锦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兹有官火招(身份证号XXXXX)因经营需要,向戴振伟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该笔资金主要用于该借款人经营之用,特立此据。该笔借款由曹锦明(身份证号XXXXX)提供担保,如借款人未能归还,由该担保人代为全额偿还。借款人:官火招2013年8月4日137××××1858担保人:曹锦明2013年8月4日130××××3525。官火招:农村信用社卡号:×××5695”。2013年8月5日,原告戴振伟指示案外人王晖转账19万元给被告官火招。2015年4月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事实有被告官火招、被告曹锦明出具的借条一份、证人证言、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等为证,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官火招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官火招、被告曹锦明辩称“未实际收到借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告与被告官火招的借条上虽未写明付款方式,但在借条上明确载明了被告官火招的银行账户,应视为对付款方式的约定,故对于原告主张“现金支付1万元”,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因此,被告官火招应偿还原告借款19万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被告曹锦明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官火招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官火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振伟借款19万元,并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曹锦明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官火招追偿。三、驳回原告戴振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官火招、被告曹锦明负担4085元,由原告戴振伟负担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洁燕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