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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胡永伟与林华晓、周少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胡永伟,林华晓,周少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708号原告:胡永伟。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华晓。被告:周少洁。原告胡永伟为与被告林华晓、周少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新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永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万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华晓、周少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永伟起诉称:从2015年3月开始至8月止,原告由被告林华晓安排上班,工种为电工,工作地点为龙港、鳌江、金乡、灵溪等建设工地大楼电工,截止2015年8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林华晓共拖欠原告工资25320元,扣除原告支取的6000元,被告林华晓尚欠原告工资1932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林华晓欠款行为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故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一、被告林华晓、周少洁共同支付原告工资款19320元及逾期支付赔偿金4830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补充事实:在今年中秋节之前,原告另外预支了5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内容为:被告林华晓、周少洁共同支付原告工资款1432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胡永伟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用以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工资单,用以证明被告林华晓欠原告工资的事实;4、婚姻登记信息,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林华晓、周少洁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林华晓雇佣原告胡永伟为其工作,截至2015年8月17日,被告林华晓欠原告工资19320元,被告林华晓于2015年中秋节之前支付原告5000元,尚欠原告胡永伟工资1432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林华晓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林华晓支付尚欠工资143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债务虽以被告林华晓个人名义所欠,但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少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林华晓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被告林华晓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林华晓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胡永伟知道该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林华晓、周少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永伟工资143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143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林华晓、周少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新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百度搜索“”